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5号盛远综合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5901612W。
法定代表人:谢富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富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谢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0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10629元,剩余案件款20000元,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8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跃全
审判员 梁林春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