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2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酒泉中院作出的(2019)甘09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9542.88元,诉讼费0元,执行费793元,合计60335.88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勇
审 判 员 戴建军
审 判 员 赵 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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