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1627号之一
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华鲁恒升医院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发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诉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彤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津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城区人民法院,且在该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智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