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华鲁恒升医院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书文,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祥波
审判员魏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