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2民初1627号
申请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智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