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临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城区华鲁恒升医院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三楼(临邑县妇幼保健院北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大王庄村(春艺花圃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鑫公司”)、***、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公司”)、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第一次庭审后申请追加被告城建公司、华丰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工人工资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份至2014年3月份,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二承包的被告一在临邑县盛世家园、新兴家园和小马家安置区等建筑工程干墙外保温工程包清工。被告二与原告约定:工程结束付总工程款8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5%,余下5%一年内付清。现所施工工程已验收合格一年多、半年多,被告二不履行合同约定给付工人工资,原告已借钱支付了所欠工人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要,一直拖着不给。
被告亿鑫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未建立合作关系,我公司不应支付原告工资,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告应向***主张。
被告城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工程款,并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被告***未答辩。
被告华丰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城建公司分别向山东地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华丰公司发布建设工程成交通知书,分别负责小马家安置区4、5、6、7、10、11、12号楼和1、2、3、8、9号楼的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2013年9于27日,被告城建公司与山东地邦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2014年2月16日,山东地邦工贸有限公司出具施工合同变更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亿鑫公司负责城建公司所属小马家安置区外墙保温工作及真石漆工程,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工程款项的具体结算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所有事项。2014年2月20日,亿鑫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城建公司小马家安置区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签订合同等所有事宜。2013年11月12日,被告城建公司分别与被告亿鑫公司、华丰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被告亿鑫公司的委托代表处签名是被告***。2014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小马家安置区3、4、5、6号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合同价款为26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结束付至总工程款80%,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下5%一年内付清。原告施工的工程已于2014年5月左右完成,现已交付使用,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工人工资贰拾壹万元正(?210000),截止2015年4月1号总数”。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欠条、证人证言,法庭调查的墙外保温施工合同2份、建设工程成交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被告城建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成交通知书2份、施工合同变更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工程进度拨付款凭证27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施工工程属于被告城建公司发包给被告亿鑫公司、华丰公司的工程。被告亿鑫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合同的亿鑫公司的章系***伪造的,并提交2份合同书及被告***书写的证明,但本院在被告城建公司处调取的证据及被告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均有被告亿鑫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告亿鑫公司、***均未提交被告***不属于亿鑫公司员工的证据,也未提交能够证明亿鑫公司公章系伪造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亿鑫公司的主张。原告施工工程为小马家安置区3、4、5、6号楼,3号楼属于被告华丰公司的工程范围内,4、5、6号楼属于被告亿鑫公司的工程范围内,被告城建公司认可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城建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拨付款凭证证明其已向被告亿鑫公司、华丰公司支付工程款270万元,未支付部分属于工程质保金,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但一年质保期已过,应当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5000元,尚欠135000元,并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亿鑫公司、华丰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即被告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35000元;
二、被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申请费1670元,由被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成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