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4民初2158号
申请人:栾金征,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起凤镇付庙村*组***号。
被申请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地址:德城区华鲁恒升医院北200米。
被申请人: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公司地址:临邑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工程质量检测站三楼
被申请人: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大王庄村
申请人栾金征诉被申请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栾金征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单号:PZDM20173714000000049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华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单号:PZDM201737140000000496)。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