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9206号
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1BN1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57739777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预交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青岛百斯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