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薛氏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598号
原告:青岛薛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1806680XX。
法定代表人:薛纪连,董事。
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577397779。
法定代表人:宋景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薛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薛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薛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