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466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577397779。
法定代表人:宋景巍,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