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449号
原告***
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茂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U60507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