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5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中段。
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6号楼602。
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