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寇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诸城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环路78号。
代表人乔砚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寇吉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青青园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寇吉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国庆
审 判 员  郭海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