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536之一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仰天山路5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F4980886X9。 原告**与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5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40.80元。后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40.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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