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536之一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仰天山路5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F4980886X9。
原告**与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5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40.80元。后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桥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40.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