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泰正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滨河新区通渠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瑞泰正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滨河新区山大泰山科技园512室。
申请执行人山东致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泰正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泰仲调字第9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山东瑞泰正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宜由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本案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泰仲调字第975号调解书由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华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