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0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赟,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羊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羊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43261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与金羊水利水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承接了金羊水利水电公司负责的武威市城乡融合核心区黄羊土门组团供水项目杂木河供水工程第四标段的防水工程。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宋延祥及占天龙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承接工程后,组织工人按时保质完成了防水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仅在2018年底支付了2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故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无金羊水利水电公司签字,***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王德鹏
人民陪审员    蔡学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