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143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吕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CB0K5A。
负责人:冯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606408863。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保全费800元,均由原告临朐县东昇金属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