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
法定代表人:梁来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来平,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勋,武威市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昌基,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凉州区高坝镇路南村**,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恒大绿洲**楼**。
上诉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冯昌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武威市金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其公司与***、冯昌基系挂靠关系,与一审陈述的工程分包不一致,此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该公司是否承担案涉欠款责任,重审时应对该事实予以审查并依法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魏君鸿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