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第3338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8024552.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2019年1月22日、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上门查找等方式,除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XXX的股权(认缴出资额XXX元)【该股权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执6432号案正在处置上述股权,本院已经发函参与分配】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
2019年3月18日,本院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发现财产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负有继续向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现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