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31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3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珠江电信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6572.47元;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须向珠江电信公司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6572.47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珠江电信公司负担。上诉主要理由:1、珠江电信公司对社保费用的“代垫付行为”与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在工资代扣缴”相矛盾,珠江电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上诉人代垫付社保费用,珠江电信公司出尔反尔,存在违法的行为。2、用人单位要为员工购买社保等是最基本的要求。上诉人与珠江电信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14年8月18日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珠江电信公司有为上诉人购买社保的义务。根据珠江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上诉人在2012年5月份开始就已经处于未上班等待安排或待岗状态,如果上诉人不是等待安排或待岗,不可能到单位去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珠江电信公司也不会向上诉人发了三次催促上班的通知。上诉人和珠江电信公司因为房子(隐瞒土地问题)、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后,珠江电信公司欺骗上诉人并让上诉人回家等待,但相关的问题一直未谈妥。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上诉人也找了珠江电信公司几次,但珠江电信公司一直拖着不理,珠江电信公司对上诉人发的催促上班的通知的地址不是上诉人的实际住址,珠江电信公司也没有用其他方法通知上诉人去上班,只是单纯为上诉人交了社会保险等。上诉人一直在等待安排或待岗,珠江电信公司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等待安排或待岗期间的工资,并在该工资中扣减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故上诉人无须向珠江电信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6572.47元。
被上诉人珠江电信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在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为珠江电信公司提供劳动,而珠江电信公司在该期间为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义务而为***缴纳了社保费用,故***应返还珠江电信公司垫付的社保个人缴费金额。***虽上诉认为无须返还珠江电信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但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