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31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3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与珠江电信公司于1996年3月12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珠江电信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的工资135000元、199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8日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240000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珠江电信公司负担。上诉主要理由:1、珠江电信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登报公告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但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珠江电信公司仅为上诉人购买了社保而没有发放工资,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珠江电信公司应补发拖欠上诉人的工资。上诉人自2012年6月起就一直处于待岗状态,上诉人与珠江电信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珠江电信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登报公告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根据珠江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上诉人在2012年5月份开始就已经处于未上班等待安排或待岗状态,如果上诉人不是等待安排或待岗,不可能到单位去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珠江电信公司也不会向上诉人发了三次催促上班的通知。上诉人和珠江电信公司因为房子(隐瞒土地问题)、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后,珠江电信公司欺骗上诉人并让上诉人回家等待,但相关的问题一直未谈妥。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上诉人也找了珠江电信公司几次,但珠江电信公司一直拖着不理,珠江电信公司对上诉人发的催促上班的通知的地址不是上诉人的实际住址,珠江电信公司也没有用其他方法通知上诉人去上班。综上,在2012年5月份到2014年8月份期间,上诉人一直在等待安排或待岗,珠江电信公司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等待安排或待岗期间的工资。
被上诉人珠江电信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上诉认为珠江电信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拖欠其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的工资,但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要求珠江电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0元及拖欠工资135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