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沃克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蒋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63号,在被上诉人履行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况,在合同履行地审理本案更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广州民营科技园管理中心壹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