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成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杰成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珠江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成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1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