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4375号
原告:郦观开,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7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加兴,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任传统,男,194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郦观开与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郦观开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郦观开以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郦观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郦观开负担。
审判员奚圣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