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任齐斌与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杨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3443号
原告:任齐斌,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
被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加兴,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任传统,男,194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任齐斌与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任齐斌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齐斌以与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齐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任齐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