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倪永楷、***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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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衢海大厦4幢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51785756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