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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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365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英,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衢海大厦4-602-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燕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