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吉金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组织机构代码7933787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703-1室,组织机构代码5517857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吉金朋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特85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3执34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8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