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002民初16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苏金珂,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苏金珂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24)豫1002民初209号案件系同一类型,两案中被告相同,基本事实类似,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节约诉讼资源,便于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将同类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豫1002民初2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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