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611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深圳市鑫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362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0375R。 法定代表人:陈代彬。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资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资公司、中建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鑫资公司、中建公司向***支付劳务报酬38070元、经济损失300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住宿生活费3000元;2.被告***、鑫资公司、中建公司向***支付劳务报酬41840元及经济损失300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住宿生活费3000元;3.被告***、鑫资公司、中建公司向***支付劳务报酬95298元及经济损失2000元、误工费26000元、交通住宿生活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鑫资公司、中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日,***、***、***入职中建公司,岗位为抹灰贴砖,工作至2022年12月份开结算清单离职,工作地点位于佛山市××段,***承诺过春节付清工资,但过春节后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故起诉。 ***答辩称,***与***、***、***是工作关系,三人都是做包工,工资结算按最终分项结算为依据计算工资。其中***未付工资为38170元、***为41840元、***为79898元。拖欠的工钱应支付,但按约定是由中建公司支付。***已经按工地进度制作工资表,工人工资是由工人工资支付平台支付的,从未经被告***的手向工人支付工资。***只负责制作工资表,工资表已向中建公司递交,但中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 中建公司答辩称,中建公司承接了“保利***BC二标段”工程后,将该工程砌筑作业部分分包给***,并签订了合同。***、***、***仅是***项目班组成员。中建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没有其他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建公司对***、***、***没有任何支付工资的义务。 鑫资公司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雇请***、***、***在其承接的“保利***BC区二标段”工程项目从事抹灰贴砖工作。 2023年3月1日,***出具《佛山保利云禧项目木工班工资表》,确认尚欠***48380元、***58840元、***111898元劳务报酬未付。同日,***出具《***》,承诺上述所欠工人工资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由公司同意支付到工人银行卡。 2023年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支付4000元、向***支付2000元、向***支付2000元。 ***、***确认***通过中建公司在2023年6月分别向其支付了15000元,***确认***通过中建公司在2023年6月向其支付了30000元。 本院认为,***、***、***在庭审中陈述其为***在不同工地从事劳务工作,***、***、***举示的工资表、***也均是由***出具并确认劳务报酬的数额。中建公司也举示一份分包合同反映其将“保利***BC区二标段”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在庭审中对双方的分包关系也予以确认。因此,各方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据此认定***、***、***与***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主张其是入职中建公司,理据不足,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及后续付款情况,本院认定***拖欠***劳务报酬38170元、***41840元、***79898元未付。***主张劳务报酬3807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主张其在2023年3月后为***做了一天散工,应支付劳务报酬4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亦不予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承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应向***支付劳务报酬38070元、向***支付劳务报酬41840元、向***支付劳务报酬79898元。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中建公司确认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施工,***雇请***、***、***从事劳务工作,***未能清偿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建公司应对上述认定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未能举证证明鑫资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其诉请鑫资公司对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请***、中建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费、误工费、交通住宿生活费,***、***、***就此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举证,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鑫资公司、中建公司经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38070*****;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41840*****;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79898*****; 四、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7元,由***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尹 素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