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03财保9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卫东区政府对面(平顶山***应国府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TFJ9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账号:4447********)予以冻结(限额27417300元)。2024年1月3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4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274173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账号:4447********)予以冻结(限额27417300元)。 二、冻结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40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