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1101号
原告:义乌市多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西关***头10栋5**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二区八栋三**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中心A座28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多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亿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润都建设(义乌)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多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多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