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9402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