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保72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0103财保22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桐城孔城支行的账户12×××79存款4669.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 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