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保72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0103财保22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桐城孔城支行的账户12×××79存款4669.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 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