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长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执行人方文武,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月青,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刘冬,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王福英,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尚聪聪,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武、方月青、刘冬、王福英、***、尚聪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8年11月23日到2018年11月25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到2019年11月20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二、**、方文武、方月青、刘冬、王福英、***、尚聪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87元,减半收取263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3.5元,由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武、方月青、刘冬、王福英、***、尚聪聪共同负担。因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武、方月青、刘冬、王福英、***、尚聪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安大厦1幢306室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安大厦1幢306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明
审 判 员 邵海州
审 判 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浩
书 记 员 吴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