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65289702D,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
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071013159P,地址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捷。
被执行人:张捷,男,1974年9月25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执行人:方文武,男,1969年8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方月青,女,1969年6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生,住遂宁市。
被执行人:王福英,女,1985年1月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尚聪聪,男,1980年7月3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贾双景,男,1980年3月1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12民初99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378000元(截至2021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对江苏捷安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90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江苏捷安盛建设有限公司、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20日、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00元,扣缴执行费106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张捷名下位于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安大厦1幢101室、102室、103室、106室、114室、206室、306室不动产,该房屋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至202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贾双景有位于长春市××××大街的房屋,该房屋由我院首次查封,申请人申请因疫情原因暂不处置该房屋。上述房屋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查封期限36个月。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6月13日,前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B2栋6楼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5日,前往涟水县涟城镇金城路3号、涟水县泰安大厦2302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13日,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张捷、**、尚聪聪、贾双景进行调查询问,通知其来院谈话,至今未来。
五、2022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张捷、方文武、方月青、**、王福英、尚聪聪、贾双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七、因疫情原因,我院于2022年3月19日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尚聪聪的财产信息,委托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福英的财产信息,委托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方文武、方月青的财产信息,委托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贾双景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40279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106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商东雷
审判员  陈新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