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131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邓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仑,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敏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淮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棣,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捷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国税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天润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与被告江苏捷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盛建设公司)、**、**、江苏敏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淮安捷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盛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尹 红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