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江民初字第75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中段开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