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0879号
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南湖苑20幢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工业集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761.5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26元,合计1351元,均由原告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