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3民初108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南湖苑20幢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工业集中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2023)苏0803民初108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139.82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立至恒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139.82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