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28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昱光电厂(云祥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