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284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云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志军
人民陪审员*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