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财保25号
申请人: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塔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9142102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开发区乌衣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X7YW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抵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杨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