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来安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2民初2398号
原告:***,女,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来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塔山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来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来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半塔支行存款460000元,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来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半塔支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