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2民初2398-2号
原告:***,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诉讼代理人:***,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塔山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与被告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