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279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天长市富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集镇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0194334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富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