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909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01月27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里,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680元,减半收取28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伍晶晶
书记员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