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31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2816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佼(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5元,减半收取计28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