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891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碟,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杭州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阳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