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某某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993458。
法定代表人:辛清龙。
被告:重庆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56281610。
法定代表人:陈有波。
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甑子坪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497X8。
法定代表人:龙集华,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隆健明
人民陪审员  李清安
人民陪审员  谭金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杰